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篇一:
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疾病证明书管理,促进医师规范使用,现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各临床科室应将疾病证明书加锁定点保管,不得将空白疾病证明书借出他科使用。临床医师应将证明书存根和正联填写完整,将正联交由患者,并嘱其至门诊收费处加盖我院疾病证明专用章,未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五、病休证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门(急)诊病休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三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需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休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由科主任开具,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六、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篇二:
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医院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病情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情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
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