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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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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1节一般规定 3
第2节航区 3
第3节定义 4
第4节船舶分类 4
第二章检验和发证 5
第1节一般规定 5
第2节检验范围 6
第3节证书签发 7
第三章船舶构造 9
第1节一般规定 9
第2节钢质船体结构 9
第3节木质船体结构 11
第4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体结构 13
第四章轮机电气设备 14
第1节轮机设备 14
第2节电气设备 16
第五章吨位丈量、载重线和完整稳性 17
第1节吨位丈量 17
第2节载重线 17
第3节完整稳性 17
第六章船舶设备 19
第1节一类船舶设备 19
第2节二类船舶设备 19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为规范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适用范围
上海市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根据船型特点划分为两类,一类内陆小型渔业船舶(简称“一类船舶”)系指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陆机动渔业船舶。二类内陆小型渔业船舶(简称“二类船舶”) 系指除一类船舶以外的船长小于12m的内陆小型渔业船舶。
一类船舶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要求。二类船舶应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其材质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对现有钢丝网水泥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再受理钢丝网水泥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申请。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2)的要求。
(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内陆小型渔业船舶采用现场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相结合的检验管理模式。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中对船舶安全状况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办法由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
划分原则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A、B、C三级。
航区级别对应的浪高h的范围为:
A级: < h ≤ ;
B级: < h ≤ ;
C级:h ≤ 。
航区级别
江阴的黄田港至吴淞口并包括横沙岛以内的水域为A级。
,淀山湖为B级航区,其他为C级航区。
第3节定义
专用术语与技术术语的定义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第一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检验和发证
第1节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检验人员应当签署相应的文件。
以传统工艺建造的传统船型木质船舶,本章规定可适当放宽。
检验类别
初次检验: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制造或改造的船舶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1 年度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2 换证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临时检验:系指对营运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1 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2 改变证书所限定的用途;
.3 改变作业区域;
.4 更改船名;
.5 变更船籍港或所有人的;
.6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的;
.7 检验证书失效的;
.8 渔港监督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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