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文学艺术作品可以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可以给创作者带来名誉和物质利益,为了使作者的这两种利益得到满足与保障,产生了著作权保护制度。本章讲述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产生的条件和归属原则,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重点问题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异同
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千里马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中而阁下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在我国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从历史上看,版权之称谓要早于著作权。著作权称谓之所以取代版权,并非二者为同义语,而是二者内容不同,含义不同。我们从一些历史资料以及工具书中也可以看到二者的明显差别。我们的立法将二者溶于一炉,硬是把两个本不相同的东西规定成相同的东西,曰:“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义语”。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索性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法律应当简明扼要,持正止乱。而(著作权法)却在称谓上制造混乱,把历史上早已弄清的东西再加混淆,实不可取。
至于英国的copyright,传统上译为版权。Copyright这一名词说明这是指复制的权利,即制止他人进行复制的权利。大陆法的“作者权”一词不能译成唧codvright,必须译成短语author's right。两个法系使用不同的名词反映对这种权利的不同看法。英美法之所以保护一项作品,是出于对复制的不良结果的考虑;大陆法是保护作者,认为他有控制和利用他的智力成果的道义上的权利。两个名词中,英美法的名词“版权”,在今天似乎最不恰当。因为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尽管这些行为与复制什么东西毫无关系。①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或者称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有个别立法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既有与人身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如作者主张自己为某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的完整性权。这些权利没有财产性质,故属于著作人身权。与此同时,它也有属于财产内容的权利,如复制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改编权等一系列财产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其他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又与作为知识产权另一部分内容的工业产权有所区别。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二者也有如下的区别:
,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工业产权的标的,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作品则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令人赏心悦目,科学作品则帮助人们认识和理解人与自然。尽管近年来计算机软件被列入著作权的保,范围,但也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故上述二者的区别还是客观存在的。
。著作权的效力只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的利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面的与之相近似和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样的权利。所以,只要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他人之作,就同样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允许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存在。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除商业秘密之外,其独占性和排他性远较著作权强。不管有多少相同构思的表现产生,法律只保护其中的一个,赋予它以独占排他的权利,并排除其他表现形式再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比如,发明创造专利权只赋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或就其发明创造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商标权赋予最先使用该商标或最先申请该商标注册的人。
特别是商标权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比如,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所涉及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的独占性权利的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独占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该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即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的范围,除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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