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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活在世,必须面临两种情景
第一,处理人际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即,社会是表示“个人彼此发生的联系和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又“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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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满足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
“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
“社会给人们的不利情况提供了补救。借着协作,我们的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我们的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我们就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
——[英]休谟.《人性论》(上)525-526
“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
——《旬子·王制》
第二,人生在世,需要资源,这时就需要人们之间很好的处理资源的分配。但是,资源是稀缺的,因此需要一定的分配规则和手段。
协调关系与分配资源的手段
第一,“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用霍布斯的话说,这种状态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是“狼与狼的状态”。其间,没有公平,没有和平,没有安全,没有进步。
第二,全面报酬制度——按需分配的原始状态与共产主义状态。人有三种义务:一是看到别人有需要时有给予的义务;二是假设你发生困难,与你有关系的人要给予帮助,你有接受的义务;三是接受别人的好处或帮助后,有义务回报给人家的义务。即:施(to give),受(to receive)与报(to repay)三者合一。
第三,血缘法则。如《诗经》所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扶我蓄我,长我育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即,在情感性关系中,不管是互动的资源还是回报的期限,都没有一定的限制:“父母养育子女时,子女有任何需要,父母都会竭尽所能,设法予以满足,殊少考虑到自己付出资源的代价。反之亦然。”
第四、文化规范。文化规范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而形成的调控人际互动的观念体系。马克思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力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有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
在形式上包括习俗、习惯、道德、责任、理念等等。
在内容上包括:孝、仁、义、信、忠、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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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公共法则。通过一种强制暴力的支撑,按照共同体发展的需要,采用一种方式、方法与手段,来解决公共问题和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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