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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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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可持续发展,规范度假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以发展旅游、度假及其相关产业为主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度假区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突出旅游度假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协调发展。
第五条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和相应行政审批权。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落实度假区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受委托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管理度假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保障、园林绿化等社会公共事务;
(五)依照权限审批、核准、管理进入度假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审核度假区内建设性项目规划;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度假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八)实施度假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工作;
(九)依照滇池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负责度假区范围内的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第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
支持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度假区的发展。
第十条度假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第十一条度假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度假区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财政外,用于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度假区建设和发展用地。
度假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三条鼓励在度假区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旅游产品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旅游度假、康体健身、休闲娱乐及相关项目;
(四)金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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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