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下)》 第六编破产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四章国有企业破产专题研究
(三鹿集团破产案)
一、案情: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96年12月23日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3亿元。
2008年9月,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被发现导致多位食用婴儿出现肾结石症状,“三聚氰胺”案件爆发。据卫生部通报,截止2008年12月底,。
自2008年9月12日三鹿集团向社会公开召回问题产品至10月31日,三鹿集团共召回产品总值近10亿元。为顺利召回问题产品,确保问题产品不扩散并实施销毁,市政府在省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协助企业于10月10日筹措3亿元资金,以商贸公司名义给每位经销商解决了30%的货款,同时与经销商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于2009年元月10日确保再支付经销商30%货款。
三鹿等22家责任企业向奶粉事件患儿主动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出资2亿元建立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支付患儿医疗费,直至年满18周岁。
三鹿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净资产-,,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三鹿集团净资产为-(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2008年12月18日,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该企业或该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且经法院受理后,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申请人(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予受理,受理该申请的裁定书已于2008年12月23日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次三鹿破产案的申请人是三鹿的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三鹿的债权人还包括数百家原料供货商以及为三鹿召回问题奶粉而垫付近10亿元退货款的经销商。此外,因食用问题奶粉而导致健康及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婴幼儿及其家庭也是三鹿的债权人。
2009年2月13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召开。会议通过了三鹿集团破产的资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法院合议庭宣读了有关三鹿集团破产的法律文书,破产管理人宣读了工作报告,解答债权人询问。管理人报告了债务债权登记审查情况,宣读债权登记审查工作报告,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登记的债权进行了表态,并通过了资产管理方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为三鹿商贸公司,该公司为三鹿集团100%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不在破产清算之列。合议庭还宣读了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指定债权人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爱民为主席。在他的主持下,通过了关于三鹿集团破产的财产变价方案。
三鹿集团在支付员工工资、社保以及将房产等拍卖还债后,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支配。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问题:1、受害儿童的赔偿诉讼不被立案合法吗?破产法把受害消费者的赔偿金放在最后顺序合理吗?
2、商贸公司做破产管理人合法吗?
3、向经销商承诺提前还款合法吗?
二、法律分析
(一)商贸公司做破产管理人不合法
我国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法第22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根据此规定可知,三鹿商贸公司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之列。
三鹿商贸公司不属于清算组之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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