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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法角度浅析“三鹿”破产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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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法角度反思“三鹿破产”案例
【论文摘要】基于对“三鹿破产”案例中体现的种种问题的法律反思,结合我国最新破产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在两者的对比之中浅析“三鹿破产”中的争议之处,探讨现行环境下我国破产法实践中的不足,将对推动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论文关键词】三鹿破产破产法司法实践
位于河北石家庄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曾经是中国最大的奶粉制造商,产销量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市场份额达18%。2008年9月,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中,被查出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导致中国各地近30万饮用受到污染的婴幼儿患上肾结石,但三鹿集团之前却试图隐瞒,事件曝光后,震撼整个社会。此后,在产品召回过程中,经销商先期垫付了近10亿的赔偿款。三鹿集团遭受一连串沉重打击,企业陷入困境。12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日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对三鹿集团的破产申请,指定三鹿集团下子公司三鹿商贸为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方案主要包括资产公开挂牌拍卖、债权转让和职工安置三部分。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裁定显示,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
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可是从法律层面来讲,他并不是事件的终点,而是一次对我国破产法理论和实践的沉重拷问。
破产立法的社会原因与政府介入
破产法最初产生的社会原因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对全体债权人有序公平清偿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破产的立法宗旨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利益综合本位的变化过程。在现代社会中,债务清偿关系有时可能影响到当事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尤其是公用事业、金融事业、超大型企业的破产,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不利的经济影响以及失业等社会问题。故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十分重视对陷入债务危机的大型企业的挽救,以维护社会利益,避免因破产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作用。为此要引入经济法的理念,通过国家的适当介入,才能完成现代破产法的理念。可是,也应该认识到的是,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全部解决的,这是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相互配合、综合发挥作用才可完成的社会任务。其中,破产法着重解决的是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调整的主要是民商事关系,其他社会问题应该由相应的主导法律制度解决,比如企业失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参见曾宪义、王利明,《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页
结合“三鹿破产案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为三鹿集团下子公司三鹿商贸,致使三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等行政机构在清算中占主导地位。这种管理人模式为三鹿破产奠定了浓厚的政府背景。在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鹿集团向一些普通债权人(主要是三鹿的供货商)发出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授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提出愿意以20%的清偿比例,收购三鹿债权。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河北国信投资控股集团旗下公司,主要股东之一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注册资金1000万元。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供货商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为第三清偿顺序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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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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