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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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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概念:
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
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 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
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许多情况是不能救济、不能纠正的。我国法律规定有一审、二审,还有再审程序等,一审实体判错了,可以由二审纠正,二审错了可以再审纠正。但是,程序错了大多数则无法纠正。从这一点讲,也更应当重视程序公正问题。
四、实体不公正影响的是个案,程序不公正破坏的是整个机制。某一个案件实体不公正,只是说这个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错了,并不影响他人的利益。而程序不公正则是运行规则错了,会导致整个诉讼机制、诉讼程序“出毛病”。
五、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还可以减轻或免除人们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六、程序公正可以防止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树立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两者的关系:
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目前法学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所谓的“结果本位主义”或“工具主义”。这种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认为,法律程序只是实现实体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衡量法律程序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标的实现程度。“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的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另一种观点是所谓“程序本位主义”或“非工具主义”。其基本观点认为,正义的程序或者公正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使裁决或决定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只要坚持公正的程序,就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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