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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