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思考
市司法局派驻壶潭村农指员★陈仁义
民主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共同选择,是人类通过自身的智能活动而形成的智慧结晶。民主与法治社会是当今世界的主流社会。尤其是人们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类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同时,也加快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步伐和法治理念的广泛认同。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与经济转型、法制构建并努力实行依法治国的复杂的时代,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法制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地朝着民主与法治这个方向迈进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我国为数众多的农村,是构成总体社会的基本元素。而基层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确立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的获得,则标志着我国在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几十年来,基层农村选举制度的演进,始终不渝地遵循着一个鲜明的价值主题:保障与扩大选民的民主权利,实现村民依法自我管理,推进选举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在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省(直
辖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和吸收了以往各种基层选举制度的精华,又较好地尊重了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是在不断实践基础上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是中国特色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基础。也正因为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使得村民委员会选举成为目前我国民主程度最高的选举制度。
今年,我受宁波市司法局指派,到奉化市溪口镇壶潭村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在农村工作期间,恰逢村里换届选举,我自始至终,都参与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再加上本人在农村生活的经历,对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并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思考。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现状及特点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广大农民终于可以真正成为村中的主人。近十年来村民自治管理的实践和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使广大村民对民主法治理念有了较深的认识,这也标志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架构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
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现状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选举事务。
每届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和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都设立秘密写票处供选民使用。乡(镇)级人民政府在选举过程中,主要是做一些指导性的工作,确定选举日期,维护选举秩序。
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特点
经过四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近十年的实践,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明显地表现出自身的一些特点。
1、程序的繁杂性。从当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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