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近年来,由于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使大量的农民工进城,我市(县、区)的流动人口日益增多,这给我市尤其是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提高妇幼卫生工作统计的准确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
为了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质量,使外来孕产妇和儿童享受居住地人群同等的系统保健管理服务,确保外出的孕产妇和儿童身体健康,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儿童,尤其是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的死亡率,真正落实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
二、管理对象与工作指标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中的流动孕产妇和儿童包括:
1、户籍不在本地的外省(市)的,户口在固原市内其他县(区)的孕产妇和0-6岁以下儿童(以下简称外来或流入),无论居住时间长短,在辖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地而外出到外省(市、县)的孕产妇和0-6岁以下儿童(以下简称外出或流出)。
(二)工作指标
外来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工作指标与居住地的孕产妇和儿童管理的工作指标要求相同。
三、工作职责
1、准确掌握辖市孕产妇和儿童流动情况。
2、动员外来的孕妇及时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实行住院分娩;动员外来的0-6岁以下儿童家长按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要求定期到
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格检查。使外来的孕产妇、儿童享受和本地同等的保健服务。
3、对外出的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委托管理。对流出在乡镇外的,流出到县(区)外的,由所属辖区卫生院或社区服务站,开具委托管理书,持此书按照居住地所在地(固原市)医疗保健机构定点检查,并保存委托书底联,流出到固原市外的由村医登记详细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随访,并督促在其按时返回辖区卫生院(社区服务站)或在当地按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结果。
4、对流入的孕产妇、儿童在进行系统管理的同时,索要辖区开具的委托书并保存。把流动人口孕产妇、儿童真正纳入本辖区系统保健对象,建立保健卡册和管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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