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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经济处罚条例(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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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沪中远川崎( 2010 )第 19 号
安全管理经济处罚条例(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管理力度,以员工的安全行为全规范化为过程,全体人员参与安全管理为基础,杜绝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在发现事故隐患时能有效的引起一线员工和领导的重视,从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变事故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生产活动。
三、术语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
4、“四新”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6、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7、擅离职守:未经许可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
8、高空禁忌症:如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患者等病的人员不能安排进行登高作业。
9、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0、劳动防护用品: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1、擅自:超越权限自做主张做事。
12、十不吊: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13、能力:个体能够成功完成工作中各项任务的可能性。
14、监督人:本岗位领导的上一级领导作为监督其行使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人。部门级岗位领导的安全行为监督人由安监部代行。
15、伙伴:同时与当事人进行同一个生产操作的同事。
四、违规行为
1、无相应特种资质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
2、默许无相应特种资质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
3、指使无相应特种资质人员擅自从事特种作业。
4、安排与本人能力不相符的工作。
5、安排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6、未按操作工种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不规范。
8、破坏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其性能下降。
9、未及时对设备进行工作前的点检,或无点检记录。
10、检验标志未标贴或丢失未及时补。
11、室外起重机械不按规定锚定。
12、设备检修中未悬挂警示标志。
13、擅自启动已停机挂牌的设备/设施。
14、使用安全装置缺失/失灵的设备/设施。
15、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具。
16、设备/工具带病运行/使用。
17、设备报修无记录。
18、大型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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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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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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