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同时负责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活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
(三)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工作人员等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严重危害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为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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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提交预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材料);
(仅限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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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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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
,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河池市本级10个工作日。各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河池市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2306852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各县(市、区)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由各县(市、区)自行公布
附件: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样式
附件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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