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代理词
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恳请支持采纳。
一、本案案由。
本案案由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概括,
起诉时由原告选择,最终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span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点:“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之规定,本案应当属于第82号三级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能是“合同解除纠纷”,尽管原告诉请是解除合同,因为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解除合同纠纷案由。本案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一个纠纷,故应当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仅从最高院不单独设立解除合同纠纷的案由,便可以看出,最高院的理念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履行的理念。
原告代理人尽管在本案开庭前曾提交了一份变更诉讼请求的文书,但是由于没有原告的签名,不能有效成立。这说明,原告本身对涉案合同是否行使了解除权均不明确。
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单方解除的一种情况。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二)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方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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