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核算办法
第一章财务管理通则及核算制度
Ⅰ.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各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经营实体。
Ⅱ.流动资产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条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财务部门要对发生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及时登记、对帐和清理,使货款尽快转化为货币资金,加速应收帐款周转次数。
对发生的应收票据要按银行汇票的帐面价值逐笔登记,加强保管。
第三条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如实反映商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切实做到帐实、帐证、帐帐相符。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存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必须经分管经理签字批准后,据以调整存货的帐目。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要弄清原因,明确经济责任。
二、流动资产核算制度
(一)应收票据的核算
1、销售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
借:应收票据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汇票不带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如该汇票是带息汇票,还应借:财务费用(负数)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收票据
(二)应收帐款的核算
1、企业销售商品,未收到销售款项,
借:应收帐款(售价)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销售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三)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1、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外,企业发生应收、暂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有关科目(现金、银行存款等)
2、收回各种款项时,
借:有关科目(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
(四)预付帐款的核算
1、企业预付货款或定金时,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或有关科目)
贷:预付帐款
Ⅲ.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四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率。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包括电脑、电视、投影仪等)为3年。
6、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率按5%计算。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前已经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五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一律列入成本费用。其中:中小修理费用一次计入成本;大修理费用按月预提,实际发生时,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对数额较大的修理支出经批准可列待摊费用。
第七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固定资产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固定资产核算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核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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