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自受理申请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质监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向县质监局递交申请材料。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质监部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考核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核,并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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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流程图
客户送检计量器具
仪器收发室办理样品检查、登记手续
派送到各检测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检定人员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检定合格否
检定人员出具《检定证书》
Y
N
检定人员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
证书审核,签发,及记录归档
检定人员将样品、证书等交收发室
客户填写送检委托协议书
无法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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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流程图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在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县质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天。
申请单位向县质监局递交计量授权考核申请书。
县质监局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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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撤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执法机构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举行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负责人决定,重大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诉讼和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自动履行
结案
构成犯罪
违法事实不成立
行政处罚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符合听证条件
审查立案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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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流程图
整改不合格
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依法没收查封、扣押物品。
已立案的应当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入行政处罚程序。需要延长期限的,依法予以延期。
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查点物品,开列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权和起诉权。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并出示执法证件。发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及违法物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相对人,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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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终结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结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检查人对检查结果(结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一次
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查封、扣押产品及有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稽查队或直属分局。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行政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稽查队或直属分局立案查处。
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行政检查结果(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被检查人整改
复查
行政检查应当作好行政检查记录,由行政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在行政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进行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相关处室、稽查队和直属分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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