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新《民法总则》解读讲座.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新《民法总则》解读讲座
司法所法治讲座
2018年4月
《民法总则》基本内容概览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内容(权利)
民事救济
民事责任
时效
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
一、原则:
i)价值观宣示和民法典的教育功能: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绿色原则。(取消了等价有偿原则)
ii)可直接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6,胎儿、意定监护(仅成年监护)、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
三、权利:集中展示和预先提示
集中展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
预先提示: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续1)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1)
143,有效(延续《民通》55引争议)
146,虚假表示与隐藏法律行为(新增,《民通》52III: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54,恶意串通(争议:是否多余?虚伪或违法、背俗)
149-151,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乘人之危与显示公平合并
152,除斥期间调整:1年、3个月与5年。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法》75:债权人撤销权,104:提存物领取期限)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续2)
四、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2)
163,取消了“指定代理”作为独立类型
164,被代理人的保护(《民通》66II和III)
?未再规定“被代理人明知-容忍”(《民通》66I)
170,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使职权的委托代理
取消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合51)
增加174:“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167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71条
    III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IV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续3)
五、民事责任
1. 汇总:《侵权责任法》和合122
2. 改动或新增: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23:“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重大过失?)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

新《民法总则》解读讲座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飞花落叶
  • 文件大小1.09 MB
  • 时间201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