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主性法规
1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政府
规章
2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共19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人防工程拆除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
2、人防工程建设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3、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4、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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