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概述
本章教学要点归纳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
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在现代经
济生活中,税收几乎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税收的基本
特征表现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其本质是国家为了满足国家
机器的运转和社会公共需要,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对剩余价值所
进行的集中分配。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的
产生是税收产生的外因,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则是税收存在的
内因。
二、税法的概念与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
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
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
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法调整的对象是税收关系。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
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
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
涉外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
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由税
法确认的、以税收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
人纳税在形式上体现为利益分配关系、经济关系,但在实质上体现
为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
体、客体和内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主体指参加税收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
税务机关、海关。纳税主体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
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
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
组织。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其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其内容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税收执法的相对独立权、税务管理
权、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权、税收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
务处罚权等。
征税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税务管理管理权,维护国家
税收利益的义务,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为纳
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正确执法的
义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
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
行为案件时的回避义务,为纳税人和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表现在:纳税人具有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
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
偿的权利、延期申报权、控告检举的权利、延期纳税权、索取收据
或清单的权利、拒查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表现在:依法办理纳税登记的义务、纳税申报的
义务、按时纳税的义务、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
的义务、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等等。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
总称。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
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
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
则等项目。
五、我国税收立法体系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
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
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包括税收立法体系和税收立法程序。税
收立法体系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以及税收法律体系。
为了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体现公平
税负,维护全竞争,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
集中在中央。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
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同时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立法权。为
此,自年以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的税收立法体系。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全国性税种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制定
和发布全国性税税种;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
整税率的权力;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税收暂行条例和行政
法规,制定税收条例的实施细则;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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