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信仰(1)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当前社会缺乏宪法信仰的现状探讨其成因,认为缺乏宪法信仰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精神障碍,普及法律知识但没有宪法信仰的培养反倒会强化“法律工具主义”。文章还分析了建立全社会普遍的宪法信仰的几个要素:宪法是“良法”;宪法是“权利法”而不是“政治法”;树立宪法权威;神圣的仪式等因素。
关键词:宪法信仰,法治,精神障碍,权利法
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日呈多元复杂。近几年的各种迷信神医案件以及今年的法轮功事件,都不同程度地说明在这交接的历史阶段,各种思想的尖锐对比和斗争。随着我国“法治”目标的确立,法治进程的推进,信仰问题愈来愈成为一个令人焦灼的问题。信仰危机开始产生,其中对法律信仰的失落比较严重,如果说某些社会关系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还比较注重某些部门法,那么大部分的主体则对根本大法比较漠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母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信仰。对于许多国家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的宪法在我国却多表现为高高在上的法条,且仅仅表现为高高在上的法条。笔者以为,这正是法治进程中一个非常强大的精神障碍。它如此令人困惑,以致某些人对中国法治前途产生悲观情绪[1]。在这里,笔者试图探讨宪法信仰问题,以期法学界同仁共同探讨国人的意识观念同制度演进的关系。
一、宪法信仰的含义
信仰在《辞海》中被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大多时候,信仰是同宗教密切联系的,这主要源于西欧中世纪神学政治,因为它强调对上帝的绝对信仰与服从。但随后经过人文主义的震荡,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这种单一信仰的局面便不复存在。信仰也开始与宗教以外的事业或主义或其他相联系,主要是指信仰者的极度信奉,并为之富有超越自我的奉献精神,同时伴随着相应的信仰行为。根据信奉对象的不同,信仰可以有不同的种类,信仰神灵、信仰领袖、信仰法律等等。每一种信仰都能为信此为真的人提供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中至高境界的一种,只有对产生法律的母法抱有神圣的宗教般的情怀,才会信仰宪法,并将之奉为行为的准则。宪法信仰包括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以及信仰宪法的行为。其中情感因素放在首位,因为信仰情感是信仰则对信仰对象的精神体验,是基于感觉、知觉或基于生命的本能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倾向。信仰态度是信仰主体对信仰对象的信服尊重和奉行程度的主观表现。它是信仰中的关键因素和中间环节,人们的信仰态度则主要源于信仰情感,而直接影响其信仰行为。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信仰观念指导下的活动,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的具体体现。[2]在只有情感和态度而没有行为体现时,那只是一种信念,决不是完整的信仰。
宪法信仰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信仰,主要是因为信仰对象上的不同。众所周知,宪法是产生其它法律的法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根本,无它,不能产生其它法律;无它,其它法律将失去统一的标准。如果没有宪法信仰,那么对其它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是不可能出自信仰,没有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神圣的情感。宪法信仰不同于一般法律信仰,还因为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关系的一方总为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是调整代表国家的一方与其它宪法主体(包括公民、政党、民族、社会团体等等)的一方之间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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