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龙山煤矿
技术作业规程管理
制度
二O一二年三月
一、技术作业规程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技术作业规程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编制范围:
全矿采、掘、机、运、通等工程。
(二)编制依据:
作业规程必须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批准的地质资料编制,并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编制要求:
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按照符合实际、指导作业、技术先进、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的原则编写,要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技术。要以图表为主,清晰准确,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参数选择,设备选型要有计算基础,但其计算过程可省略。
2、作业规程编制,由技术科通知,按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开窝通知单,地质部门编写的地质说明书,由作业单位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编写,签字上报。
3、编制者要广泛征求单位意见,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按照样本编制。
(四)作业规程修改:
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与原作业规程不符时,或作业规程不适应现场作业时,由作业单位技术员及时补充修改技术作业规程。
(五)作业规程的审批:
1、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后,先提交到技术科主任工程师进行初审,审查是否漏项,是否按样本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设计原则,不符合要求重新编制,然后报请总工程师决定传阅或会审。
2、一般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审,如需传阅审批,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3、当班应急临时作业规程,工期不超过1天的作业规程,由值班矿长审批即可。
4、采掘作业规程参加会审人员为:工区技术员、区长、安监科长、生产技术科长、通防工程师或科长、地测工程师或科长、机电科工程师或科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矿长。会审后逐级签字。
5、机、运、通作业规程会审人员为:机、运、通部门区(科、队)长、部门技术负责人、安监科长、生产技术科长、分管副总、矿总工。
(六)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
1、开工前两日(特殊情况下由矿值班干部签发的临时性措施除外)由区、队或科长组织,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全体干部工人传达贯彻作业规程。同时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条文,时间不少于6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不及格和轮休请假的职工必须补课,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查。
2、当班应急或临时措施,班前会上必须由工区带班人员传达到每个职工。
(七)采掘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及落实。
1、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每月对全矿作业规程审查一次,并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补充。
2、作业规程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无权私自修改。
3、矿每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必须对作业规程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汇报。
(八)采掘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遵守如下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等没有规定,但要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凡属《煤矿安全规程》等中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不需照抄,只需写上该规程的条项号,在传达贯彻作业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内容。
(九)特殊条件下的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硐室及巷道岔口的三、四角门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
2、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及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的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
4、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⑴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时。
⑵工作面过断层(岩石)老空(老硐)时。
⑶工作面过原有煤柱时。
⑷工作面过冒顶区时。
⑸工作面托伪顶和留顶煤开采时。
⑹工作面安装、刷面、初次放顶、最后收尾结束面时。
⑺工作面调面、延长或缩短面时。
⑻工作面过局部破碎带时。
⑼工作面过陷落柱时。
⑽工作面改变支护形式时。
⑾工作面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时。
⑿工作面老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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