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江大勇与秦海红、汪明华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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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杞民初字第95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大勇,男。
被告秦海红,男。
被告汪明华,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玉祆常幽现许坡墒κ挛袼墒Γ砣ㄏ蓿禾乇鹗谌ā?原告江大勇诉被告秦海红、汪明华林地承包合同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飞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大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玉睾:臁
⑼裘骰戏轿吹酵ゲ渭铀祆车酵ゲ渭铀咚希桓媲?原告诉称,2010年4月24日,经杞县阳固镇梁庄村村民李传芳介绍,二被告将他们于2005年租赁国营西寨林场的320亩林地转租给原告,租赁期限30年,租金240000元。二被告承诺:1、转让该林地已经西寨林场领导同意;2、林地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3、林地现有大小不等树木1000余棵。因当时西寨林场无人在场,原告对林地真实情况不能全部弄清楚,当场付给被告租金150000元,双方商定,剩余部分等西寨林场同意并办完转租手续后付清。第二天,原告到林地进一步查看情况时,发现二被告所说的1000余棵杨树一夜之间被砍伐一空,座谈中,很多梁庄村村民根本不承认林地归林场所有,2005年以来该林地一直由梁庄村村民耕种,也从未向任何人交纳过任何费用,土地使用权存在严重争议和纷纷,原告随即将情况向被告秦海红作了反?T婕笆毕蚨桓嫣岢鼋獬贤祷乖娴?50000元租金,被告秦海红
口头表示同意,汪明华未作明确表态,李传芳也多次从中周旋,一直拖延至今。故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林地转让协议》,二被告退还原告15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1、原告陈述的二被告作出的承诺、同意解除合同等事实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实际情况不符,没有事实依据。2、原、被告之间的林地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二被告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单方解除林地协议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所以该协议不应法定解除。3、原、被告之间的林地转让协议不符合协议解除的条件。因为该协议没有任何条款赋予原告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被告方)愿将承包西寨林场的一块林地转让给乙方(原告方),林地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等,以甲方与西寨林场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为准,若有不符由乙方和西寨林场协商解决,特别是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以后因承包林地出现任何纠纷与被告方无关,所以二被告与原告的林地转让协议也不符合协议解除的条件。原告所说的树木不在协议之内,原、被告订协议的第二天发现地上的树木没有了,不是被告所为,被告方也不知道是谁采伐的。虽然二被告于2005年因采伐树木与当地老百姓发生过纠纷,但是向原告交付林地时没有老百姓前去阻止,说明交付时没有纠纷了。二被告向原告转让该林地经过西寨林场马房分场场长潘国兴同意了,也经过国有开封市西寨林场的代表人任国忠的口头同意了。综上二被告与原告的林地转让协议不应解除,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继续支付欠交的租金9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8日,二被告与国有开封市西寨林场签订了《林地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中约定了林地租赁的面积、租赁期限和其他相关内容,其中该合同第七条特别约定了“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指二被告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林业政策及甲方(指国有开封市西寨林场)的整体规划进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使用性质和经营内容,不得私自转包或转让给第三方(林间土地可包给农民种植)。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林地及地上所有附属物。”2010
年4月24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林地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一、甲方(被告方)愿将承包西寨林场的一块林地转让给乙方(原告方),林地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等,以甲方与西寨林场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为准,若有不符由乙方和西寨林场协商解决。二、转让费240000元,在协议签订时由乙方一次性交清,同时甲方把与西寨林场签订的《林地租赁合同》交给乙方,甲方不负责办理任何过户手续,以后的租赁费由乙方按合同付给西寨林?H追接胛髡院笠曳揭虺邪殖∏┒┑摹读值刈饬藓贤值爻鱿值娜魏尉分械娜鸵逦竦人惺孪钣梢曳郊绦男校?50000元。2010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到现场指认林地边界时,发现林地上的树木被他人采伐,原告认为该林地被告与他人存在纠纷,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解除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林地租赁合同》、《林地转让协议》、收到条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同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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