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110F1002Y1
制度页数:共 6页
出门证管理规定
编制人:于小云
审核人:魏国栋
批准人:游建雄
主办单位:财务处
发布日期:2005年 8 月 2 日
生效日期:2005年 8 月 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确保企业的财产不流失,现出厂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门证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中层单位。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三条出门证使用统一格式,内部转运物资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保卫处(出门)、三联保卫处(入门);其他物资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二联保卫处。
第四条分厂物资出门证明统一格式:一联存根,二联业务室。所有出厂物资必须根据分厂开据的第二联出门证明,并经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签字后到业务室换总厂统一出门证。
第五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出差或有其它事宜时,可以以授权方式签定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代办签字,但主管领导必须及时补签。夜晚遇紧急情况无相关领导签字时,以生产处通知为准开据出门证,并要求一周内补足有关手续。
第六条保卫处必须依据总厂统一出门证,并核对物资与出门证明相符并签字后方可放行,对持其他证件或涂改过的出门证出门的物资严格禁止通行。
第七条已开据的出门证不得有涂改现象发生,如确实需要修改,应作废重开,出门证当日有效。
第八条对内部转运物资及出厂外修物资实行每日核销制度。
1、对双方过磅物资如焦炭;运往炼铁车间的烧结矿、球团矿;运往废钢站的废钢;运往冷轧的带钢由供应处负责核对磅单进行核销,如有误差须上报财务处。
2、凡外出加工、修理或返修的物资由供应处业务组登记出厂、返回台帐,对未返回的由相应单位负责追回。
3、供应处库房到各生产厂(工程)物资,以金蝶K3打印的出门证为准,遇特殊情况以供应处手工领料单为准,由供应处负责核销。
4、其他内部转运物资(含机修加工物资)由保卫处每日7:00将各分厂进门物资上交的出门证返回到财务出门证业务室,由出门证业务室进行核销;如有不符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并追查。
第三章开据原则
第九条所有销售物资包括带钢、钢坯、水渣、液氧、液氩、超细粉、焦化副产品等,必须严格按销售处的物资分配单及过磅单开据出门证,并分类分户建立销售台帐,每日上报销售日报。
第十条工程用退货物资、土方等废料物资、外修物资、工程队施工完毕退厂物资,必须由设备处派专人盯办,并由各项目经理或设备处长签字,方能开据出门证。
第十一条分厂用备品、备件等物资出厂到机修加工时,由该分厂厂长签字;到外单位委托加工时,必须提供公司合同(盖公司合同章)。
第十二条供应处物资返修、退货时,必须经供应处处长及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开据出门证。
第十三条由炼钢及轧钢厂拉往废钢站的切头等废钢必须由分厂厂长签字,其他拉往废钢站的倒料物资由供应处副处长签字后方可开据出门证,并由保卫处派专人盯办。
第十四条公司与原一烧、炼铁四车间、冷轧、钢管等外围分厂之间的倒料物资必须凭磅单开据出门证。
第十五条外销编织袋、废渣、渣铁等废旧物资时,必须凭销售处分配单开据出门证,同时销售处必须登记销售台帐,以备查客户的交款及销货情况,对拉货数量超额的应严格禁止通行。已与公司签
订合同中有回收条款的,必须提供公司合同并有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开据出门证。
第十六条外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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