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FSFG2014036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14〕7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
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2〕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范围。
第四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第五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二章积分规则
第六条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积分入户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五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
第七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八条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局确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统一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迁入我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安局确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2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三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新市民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新市民,违法生育行为接受处理未满5年,或在申请积分时申请人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在对申请入户的新市民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接到对新市民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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