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
经济管理学院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因征税而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利
----税法的行政执法解释
----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需估算税基或税额
---简化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
----为确保取得税收收入,依法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措施。
税务机关的权利
----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收缴税款
---罚款是基本形式
---检查帐证、报表、资料、商品、货物、存款账户、储蓄存款
---一般情况下追缴期为3年;漏缴税款超过10万的追缴期10年;因偷税或骗税少缴的税款,无限期追缴。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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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
1. 申请延期纳税权--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 申请减税、免税权
3.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4. 委托税务代理权
5.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6.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
1. 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2. 依法设置账簿,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
、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4.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如实报告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三、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的种类
----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
3 停业、复业登记
4.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5. 税务登记证管理
6. 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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