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收(扣)取、提取、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违规操作以资代劳,乱收费、摊派、集资,截留、挪用、拖欠款项等的处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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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违规收(扣)取、提取、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违规操作以资代劳,乱收费、摊派、集资,截留、挪用、拖欠款项等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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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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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6212058
监督电话
0778-621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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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超出规定限额提取和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贪污、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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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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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此事项管理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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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超出规定限额提取和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贪污、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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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贪污、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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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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