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建院办字〔2006〕8号,2006年6月2日印发)
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和京财经二〔2003〕17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在编离退休正式职工。企业编制除外。
第二条新老职工的界定:
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为新职工。
第三条学院成立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文堂,副组长:谢国斌,成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院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住房补贴的组织与协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教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人事处主要负责教职工工龄及工资的核定;财务处主要负责住房补贴的统计上报及发放;纪检监察审计室、院工会主要负责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住房面积标准
第四条管理人员:正局级12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及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教学教辅人员:正高职称105平方米;副高职称90平方米;中级职称70平方米;初级职称60平方米。
工勤人员:高级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及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第五条无房职工界定: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未达标职工界定: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七条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三)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四)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五)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六)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七)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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