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与实务
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6章4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在审判实务中,不能被援引只能参照。
但它对责任认定、责任划分,归责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原则分歧。
1、主体:学生(全日制在籍、插班生等)
2、时间: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寒暑假、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等)
3、地点: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中小学常见伤害的八大来源:
1,校园建筑物、设施缺陷引发伤害
建筑物倒塌所致死亡及损伤;
教学仪器设备缺陷、操作不当所导致死亡、损伤;
2,校园体育活动引发伤害
运动中猝死、损伤及残疾;
运动后猝死、损伤及残疾;
3,校园学生间相互所致伤害
蓄意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组织性、群体性;
激情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临时性、个体性;
吸食管制性物质、饮酒所致死亡、损伤;
4,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搜查
体罚死体罚性损伤(案例:打学生耳光致使耳穿孔)
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
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忧郁症
5,校园内疾病发作、食物中毒引发伤害
疾病发作通知、护送迟缓;
学校内治疗引发医疗纠纷;
食物中毒
6,校园性侵犯所致伤害
强奸 猥亵 性侵犯后精神障碍
7,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
外来人员与在校学生联合在校区管辖范围引发
的凌辱、损伤;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导致的死亡、损伤;
8,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伤害
车祸、摔跌、溺水、迷失;
20101213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 12条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其它教育法等部门法)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2)损害后果
可补救性(轻微伤,可以即时处理)
补救的可能(“机遇损失”、“青春损失”)
确定性(影响考研、成为明星等)
(3)因果关系(只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存在过错责任)
(4)过错(疏忽大意、轻信能避免;故意)
过错程度(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擅离校园溺水亡学校无责不赔偿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安全通道关闭,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14名领导教师等责任人被判刑)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班级购买饮用水过期,造成学生拉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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