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事劳动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开发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组织劳动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和《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及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称谓部或室,所属各企业的职能部门称谓科或室。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职务设置:
(一)行政管理职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顾问、总经理助理、监事会主席、监事、部长(主任及各直属企业正职)、副部长(副主任及各直属企业副职)、科长、副科长。
(二)党群管理职务为: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正部级)、部长(主任)、女工委主任(正部级)、团总支书记(正部级)、副部长(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技术职称为:高级、中级、初级。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下设的科或室,其级别为科级。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职能部门的领导职数,严格限定为一正一副。突破领导职数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自愿在本公司就业并经公司人事部同意者,均需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其劳动合同可续签。劳动合同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凡受聘担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才有资格应聘进入管理岗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范围上至董事长下至员工,其劳动合同一律一年一签。
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集团公司优先面向各直属企业选拨聘用各职能部门管理和业务工作人员,在不能满足需要时再向社会招聘。
第十条各直属企业因工作需要增用新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聘用。原则上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员工中选拨,竞争上岗,横向调整。集团公司内部无法满足需向社会招聘时,须经人事部批准方可录用并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聘用人员基本程序进行招聘。组织招聘时要突出集团公司标识、文化。招聘原在其他单位就职人员,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人事调整必须本着客观公正、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为依据,以岗位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配置,充分发挥员工的能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任免按《公司法》、《党章》及《内蒙古伊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直属各职能部门本着“科学配置,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力争使岗位人员达到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
第四章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采
取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各企业在集团公司核定的用工总量内可以自主用工。凡突破用工总量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企业确需增加用工总量,须报经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调整:
(一)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向所属各企业选调或选派工作人员。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内部员工岗位调整或工作调整,由各企业自主决定;
(三)各企业之间需要调整的人员,根据各企业的岗位编制和集团公司核定的用工总量情况,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进行调整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易患职业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按期进行转岗、轮岗。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对违法违规员工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或其他原因,有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十八条待岗:
员工参加岗位竞聘未能上岗者,最多执行一年的待岗时间。在此期间可参加各类就业培训,提高素质和劳动技能,重新参加
竞聘。一年之内待岗员工未主动要求竞聘上岗或重新参加竞聘仍未上岗者,公司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移交准格尔旗劳动就业局。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公休、节假日除外);
(二)经常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达到50次;消极怠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三)营私、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拖欠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四)玩忽职守,贻误公务,致使公司蒙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者;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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