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鼓励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1、凡进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留学归国人员进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原优惠政策,自认定当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年免征,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原优惠政策,除享受原有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但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征收。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生产出口产品的按原优惠政策,在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被认定当年度起,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补助的年限为国家级3年、省级2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和科技开发,补助金额最高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对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进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2年内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企业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专款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4、对列入省以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首家生产的实用型专利产品,经有权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后,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纳增值税的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专款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以上第3、4条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的优惠政策不可重复申请,对两项条件都符合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5、新进区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非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免二减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对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还可视具体情况在2年内,由新区财政以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所纳营业税税额的全部或30—50%,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自营业日起2年内,由新区财政以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企业用于科技开发。
6、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按原优惠政策,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中技术转让及其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8、对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区建设的企业,购买开发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对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者,可在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上优惠20%,如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先付50%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在2年内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格,可在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上优惠10%。所购土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9、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区投资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可按新区对外资企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除人民教育附加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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