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安全标准(日本玩具协会)
第一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从出生婴儿到14岁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断玩具中是否含有锐利边缘、危险的尖点,在进行滥用试验(压力,拉力、扭力、冲撞、跌落等试验)后判断是否含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对于重型静止玩具要判断其稳定性,避免坍塌所造成的伤害。
其次该部分内容列举了玩具测试的方法,并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第二部分:阻燃性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头发和触须;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帐篷);毛绒填充玩具等,根据其燃烧速度来判定是否合格,标准中规定的最大燃烧速度为30mm/s。
第三部分:化学测试
该部分不仅规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8大重金属的限量;还要求测试染色物质的迁移、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测试。
前 言
如一般情况下,玩具是特别为儿童设计和制造的。它的特性与儿童的发展阶段及有关的使用能力有关。
部分玩具使用时本身就明显带有危险(如脚踏板的不稳定性,缝纫机中的针尖等),当人们以小心谨慎的态度使用玩具时,他们不希望将这些危险带给他们照顾中的小孩的。
当儿童不留意或不按设计要求使用玩具时,就常有意外或事故发生,那么,大人们在挑选玩具或游戏时就应该非常小心:孩子的智力,身体发育程度及性情都必须考虑在内,,玩具上的警告标语就显得非常重要。
该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新玩具,考虑到玩具使用时一定量的磨损、拉扯等情况下的安全性而设计的。尽管如此,小孩的看护人仍必须保证当小孩玩耍玩具时是十分安全的。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特性
第一节概 述
该部份规定了玩具的物理和机械方面的测试方法和要求,以尽可能的减少儿童按设计的意图使用玩具时的危险。
第二节 应用范围
此标准适于给儿童的玩具(14岁以下为儿童期),其中包括给18个月以下的幼儿玩具要求,3岁以下,10岁以下年龄段的特别要求(对于胶水要求,溶液要求,化学套件需标签标明)。
此标准所包括的玩具类型有:
1) 驱动玩具
2) 科技玩具
3) 手工玩具(如简单易组建模型,木制套件及各种工艺品),是特别给儿童使用的
4) 露天场地使用的玩具(秋天)
5) 运动玩具(如玩具网球拍)
6) 水上玩具(见4及不被列为玩具的清单)
7) 浴盆玩具(如4)
8) 用于水面的软胶充气玩具(如4)
此范围未包括如下所示不作为玩具考虑的各项:
1) 塑胶乒乓球(賽璐璐乒乓球)
2) 圣诞装饰品
3) 供集体运动用或个人训练用的运动器材
4) 游戏场上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5) 用于深水的船、浮床、救生艇和类似于足以浮起一个儿童的漂浮物
6) 汽枪
7) 烟火
8) 内燃机汽车
9) 按实物比例制造的模型专门用于成年人的收集品
10)投掷器和弹射器
11)在游泳的辅助设备中用一个气室在手臂上的背带,背圈及外套形的救生衣,浮板,小船上的塑胶充气物
12) 适于ISO 9098的小儿童自行车
13) 使用固体或液体燃料的玩具
14) 使用蒸汽驱动玩具
15) 金属棒
16) 金属头的飞镖
17) 坐位高于33cm的乘坐玩具
18) 连结电视机一起使用的影视玩具或游戏机
此安全条例首次对作为商业销售目的的玩具
如果玩具是专门给儿童装配的,那么此条中的各项条款都应适于儿童可接触到的配件,如果玩具是专门为**装配的,那么此条例用于装配好的玩具。
第三节 定 义
以本标准的执行,提供下列定义:
玩具—供14岁或14岁以下儿童玩的一个或一套物体
意图—包括设计、制造、商标或销售
水上玩具—不论充气与否其浮力大于15N(),在**的监护下用于浅水的玩具(不包括充气玩具)
浴盆玩具—不论充气与否,其浮力小于或等于15N,供在水盆或浅水中使用的玩具
供水面上使用的塑胶充气玩具—一种供在父母监护下使用且儿童能站在里面的
玩具。如船、艇、冲浪板、漂浮物等,不包括长度等于或大于131cm的船艇及长度等于或大于101cm的漂浮物。
年龄界限—儿童的年龄达到但没超过指定的生日。如一个35个月的儿童被认为
是3岁以下,而一个37个月的儿童被认为是3岁以上。
披锋— 因为金属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斜薄边,或在打模时有空隙而形成的塑料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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