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机管理规定
依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法规要求,特订立以下手持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仓管员要负责信息设备的检查、维护,落实信息管理责任制,赔偿责任。
第二条、对不按规定使用IC卡造成单位卡被锁的,,,。
第三条、每台手持机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对不按时上报数据造成单位卡被锁,。
第四条、若发现手持机不能正常工作,又不及时上报公司的,。
第五条、不熟悉手持机操作的队员,必须在管理员的指导下方能操作使用,队员不能擅自玩弄手持机,拔弄电池和芯片(如有损坏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县公司要加强对队员使用IC卡、手持机的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仓管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手持机操作技能。
第八条、认真作好手持机和IC卡的领用登记,防止手持机被盗和丢失。
第九条、必须每15天之内按时将手持机交到民爆站信息管理员处,由信息管理员到公安机关上报数据、清理IC卡内存、清理手持机内存。
第十条、手持机必须统一<入库>—<发放>—<清退>三个重要环节,正确掌握手持机信息的领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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