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管执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适应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年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基础上,文化部决定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文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综合执法文书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有力保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的切实体现。各地要严格按照文化部的要求,落实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切实做好规范综合执法文书工作。
二、文化部根据综合执法工作需要,结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原有综合执法文书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形成本通知附件1所列28种基本综合执法文书。自20**年7月1日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统一使用修订后的综合执法文书。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文书种类。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综合执法文书培训工作,特别要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和新进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将综合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列为年度综合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
未使用综合执法文书的,不得参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四、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结合规范综合执法文书工作,进一步推广应用“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保持纸质综合执法文书与电子文书一致,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文化部关于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文市发20**39号)自20**年7月1日起废止。特此通知。附件:
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文化部20**年9月26日附件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执法文书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执法文书应当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制作。
第四条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执法部门监制。省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执法文书种类。
第五条制作执法文书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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