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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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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2007年10月18日16时02分435主题分类:工商行政“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7]21号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总队、水管处: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暂扣物品的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七年十月十日附件: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专用仓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暂扣物品应当及时入库。暂扣物品入库时,专管人员应当对照《暂扣物品告知书》,一一核对暂扣物品,并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物品出库应当经同级城管执法部门领导的书面批准。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对被暂扣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暂扣的,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暂扣。第八条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公示栏中对该暂扣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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