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院管辖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张国华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应注重理解和运用,适当约定较为便利、合适的法院打官司,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活动中,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请看以下案例:案例一: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固件。为保障货款回笼,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送出30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终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
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95万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法移送。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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