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关于婚丧嫁娶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府谷县《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规范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我院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严明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审批和公示等制度,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1、科主任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科室每个职工,未传达到,职工不知情违反规定者,免去该科室主任职务。
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婚丧嫁娶有关规定停薪停职;临时聘用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相关手续违反规定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3、违规参与婚丧嫁娶者国家工作人员停薪停职,临时聘用人员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篇二: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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