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全县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20**18号)和中共忻州市纪委、忻州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规定(忻纪发20**8号)精神以及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乡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
第二条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利用婚丧喜庆、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小孩满月、生病住院(或病愈出院)等事由大操大办,收受亲属以外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先申报后操办,婚事须提前10天报告
,丧事及时报告。同一事宜操办,职别较高一方履行重太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人事先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报告人姓名、职务、办事的时间、地点、事由、宴请人数、本人承诺等。
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乡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向县纪委党风室报告,并实行审批备案。股(所、站)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向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组)报告。单位党组织(纪检组)要做好报告、审批、备案工作,并每月向县纪委党风室书面报告一次。股(所、站)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向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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