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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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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单方独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50人(15桌),双方在同一地的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
第五条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具体报告程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报告;
(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报告,已纳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管理的部门(单位),还需向派驻机构报告。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严禁邀请和收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四)严禁在婚丧嫁娶中举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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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