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案例一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问题】
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评析】
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不仅为李家所不容许也为国家所不容许。应分清纠纷的性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宜的诉讼或其他解决途径。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为国家所不容许的犯罪;这也不利于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但王家兄弟故意伤害他人、肆意毁坏集体财产,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触犯国家刑法,很有可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刑事诉讼加以评价和处理;且从这一纠纷的性质看已超出了由被害人自诉的轻微刑事犯罪范围,适用国家公诉原则而非不告不理原则,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的村干部,更应意识到法律的尊严国家利益和的重要性,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推动村民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主动动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纠纷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这才是真正维护大局和社会安定的做法。
李家老二的做法基本得当,但仍应分清不同诉讼的性质;当然,诉讼在本案中的意义已不仅仅“给个说法”、“讨个公道”了。
案例二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
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评析】

,因此排除了当事人的和解权、调解权。
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所谓的司法独立,一般是指审判独立。在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还包括侦查独立。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承担了部分的司法职能。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其它国家相比有特殊的地位,实际上我国的司法独立还应包括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独立。当然,这种独立与法官的独立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可能受当事人协议的限制。所以,张的父母及其单位领导不能以所谓的协议来阻止公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案例三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1999年7月,时任来庆市江海区面粉厂厂长的刘某某被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资料分享
  • 文件大小290 KB
  • 时间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