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究其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形态,财产交换与经济交往被限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农耕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把社会个体固着于土地之上。这样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并没有日益松动解体,相反这种关系反而越来越牢固,以致形成了发达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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