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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对受教育者权利
和义务的规定
教育: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
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
受教育权:指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
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接受教育,是整个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是
进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
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通过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才能享受现代
文明,丰富和发展自己,使自己获得良好、
满意的就业机会。
——从公民个人发展来说;
“大眼睛”苏明娟
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经济的振兴,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必须通过教育。所以,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
经济繁荣的物质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
——对国家发展来说。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参看教材。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的义务有:
参看教材。
二、我国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
关于教育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
九年义务教育从此有法可依了。
《教育法》(于1995年颁布)是我国教育
领域的基本法。
义务教育:“义务”指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公民
必须履行的责任;首先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
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予以保障的。
“教育”指学校教育、基础教育(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作用)是国民的基础教育,是现代生产
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义务教育的特征:
1、强制性: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多方面去理解;
2、普遍性:《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3、免费性: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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