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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