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花园
管
理
公
约
东莞市 c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GPROPERTYMANAGEMENTCO,LTD
序言
受东莞市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东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滨海花园(以下简称花园)之物业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公司特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公约的实施,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的该花园物业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保障全体业主、使用者和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权益,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公约》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意义:
[发展商] 指广东省东莞市滨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管理公司] 指东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处] 指滨海物业管理公司设在滨海花园内的办事机构。
[花园] 指由发展商在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兴建并命名为滨海花园的物业范围。
[管理开支] 管理公司下属管理处为开展花园管理工作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公共地方] 指在花园范围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用之地方,包括空平台、天台、康乐设施、通道、垃圾收集处、行人路、行车通道、绿化区、外墙、主要出入口、水泵房、配电房、煤气供应等,以及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指定的其它公共地方,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公共设施] 指在花园范围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用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公用天线、电线、电缆、总配电系统、照明系统、保安系统、防火系统、路面渠道、出入口道闸、指示牌、路标、化粪池、给排水系统等,以及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指定的其它公共设施。
[车位] 指花园内指定作为停泊机动车辆用途的地方。
[保留部份] 指土地上及花园之内所有非公共地方、非公共设施或发展商并无转让于任何业主作为独占拥有的地方。
[管理规则] 指由管理公司制定的,在花园范围内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业主] 指单独或共同独占拥有某一单元或多个单元的公司或个人,除非另有规定,包括发展商、各业主的合法继承人或承转人,以及已对单元拥有所有权的抵押权人。
[使用人] 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它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业主委员会] 指根据本公约召开业主大会经选举成立的业主代表委员会。
[维修基金] 指管理公司依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公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约规定所收取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及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
[管理费按金] 指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公约规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的三个月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章总则
花园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同意由发展商全权选择并指定东莞市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该物业公司受发展商委托,负责花园的物业管理工作。
本公约一经各方签署,其所有条款与规定即对物业公司、发展商、业主及其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物业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此管理公约进行修改,并与各业主就本公约未详尽规定的事项签订补充公约,一经签署,该补充公约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发展商的权利
发展商保留的权利
发展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及其他经发展商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及保养花园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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