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协议书
房租纠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张喜旺、亢来贵(二儿子亢庆安)纠纷简要情况:张喜旺于1958年参加工作,原居住在北坑院的两间平房内(其中一间为公房一间为自建),于1984年搬出,本矿职工亢来贵及其二儿子亢庆安一直无偿居住至20**年9月。今年十月份张喜旺觉得亢来贵居住自己的房子这么多年了也不谈租金的事而且还分到了棚户房,于是向亢提出租金之事,由此引发纠纷;经调解,俩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房子由亢庆安一直居住,所以亢庆安自愿付给张喜旺租金人民币元,双方签字盖章,自此以后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对方的权益。履行协议的方式:书面形式履行协议的地点:房产科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房产科各执一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房产科盖章)20**年12月日1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起诉书原告:陈瑶瑶女汉族1988年0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4198801240825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春鹏男汉族1969年0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29196908103430住址:联系电话: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
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元.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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