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王朝晖一、案例(一)案情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学理分析代理是以“他人之名义为他人对于第三人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为他人由第二人自己受领意思表示,因之直接使行为效力归于该他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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