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遗嘱继承公证在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的必要性
钟晶
【内容提要】在办理因遗产遗嘱继承而进行的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物权登记部门经常会要求有关继承人提供相关公证书,此时,有人会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办理的遗嘱公证书,也有人会提供遗嘱继承人申办的遗嘱继承公证书,面对继承人提供的遗嘱和遗嘱继承这两种公证书,很多人会情不自禁的问,这两种公证同属一种公证事项吗?如果不属同一种公证事项,这两种公证会有什么区别呢?办了遗嘱公证后怎么还要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呢?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有必要吗?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遗嘱继承公证与遗嘱公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公证,因遗嘱继承公证严格的实质审查核实程序,物权登记部门在办理因遗产遗嘱继承而进行的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遗嘱继承公证是非常必要的,应直接采信遗嘱继承公证书,不能直接采信遗嘱公证书。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物权变更必要性
在办理因遗产遗嘱继承而进行的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物权登记部门经常会要求有关继承人提供相关公证书,此时,有人会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办理的遗嘱公证书,也有人会提供遗嘱继承人申办的继承公证书即遗嘱继承公证书。面对继承人提供的遗嘱和继承这两种公证书,很多人会情不自禁的问,这两种公证同属一种公证事项吗?如果不属同一种公证事项,这两种公证会有什么区别呢?办了遗嘱公证后怎么还要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呢?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有必要吗?
一、遗嘱继承公证与遗嘱公证属两种不同的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继承和遗嘱分别是我国公证机构办理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继承和遗嘱两种公证事项办理的公证分别称之为继承公证和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公证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公证、转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等种类。遗嘱继承公证
就是一种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遗嘱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而遗嘱公证则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故遗嘱继承公证与遗嘱公证属两种不同的公证。
(一)公证申请人不同。遗嘱继承公证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是遗嘱人设立遗嘱指定继承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其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包括胎儿)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愿配合,也可一并作为公证共同申请人,并且依法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遗嘱继承公证的申请人,不过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而遗嘱公证的申请人则仅为遗嘱人本人,只要其有合法的个人财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成为遗嘱公证的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遗嘱公证申请人,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公证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办理,依法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否则可能会严重影响公证遗嘱的执行或发生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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