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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理论课教学讲义中国国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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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
教学讲义
学习目的:使同学们掌握基本的国防法规知识,增强国防法制观念,自觉履行公民的国防义务。
授课内容: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三、主要国防法规介绍;
四、公民的国防义务。
            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关于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认为法来源于神,是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中国古代就有人持这样的看法,认为法是天意、天命,常把天理、国法相提并论。契约说,认为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生产,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放弃和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力,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就是法。发展说,认为人的能力发展或者精神发展产生了法。暴力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主张暴力说。我相信马克思主义,我认为,法不仅是在暴力斗争中产生的,而且是靠暴力来强制实施的。国防法规更是如此。我载,表明国防法规产生于战争实践。大家知道,战争是一种集体活动,需要密切协调、统一行动,必须事先定一些规矩加以约束,这些规矩就是军事法规的雏形。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称作军事法规。
我国奴隶社会的军事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是临战前统治者发布的誓命文诰,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等。这些既是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也是最初的军事法规。
《甘誓》,是在甘地作战之前统治者所发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过去一直认为在陕西户县,后来经过考证,其故地在今河南郑州以北的原阳、原武一带。甘之战发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大禹的儿子夏启征伐有扈氏的一次战争。在此之前,部落联盟首领的更替实行禅让制。禹选皋陶作继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选伯益作继承人。禹死后,启与伯益之间展开了一场争夺权力的斗争,最后启打败了伯益成为夏王。从此王位更替就由禅让制改为世袭制。有扈氏不服,于是启征讨有扈氏。
《甘誓》原文: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译文)准备在甘地大战,于是召集六军之将。王说:“呵!六军主事的人,我向你们郑重宣布,有扈氏公然违忤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断绝他的命数,我现在只能遵天命讨伐他。(宣布有扈氏的罪状,使自己师出有名)战车左边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战车右边的武士不努力挥戈杀敌,你们这是不认真执行命令;车夫不能正确地驾驭车马,你们这也是不认真执行命令。奋勇效命者,在祖宗灵位前给予奖赏;不奋勇效命者,在土地神灵位前杀头。”(祖主阳,社主阴,故就祖赏,就社杀。)
这就是中国古代以赏罚为中心的军事法。由此可见,有了国家,有了战争,就有了军事法规。
随着历史的发展,军事法规的作用不断增强。春秋时期,军事家孙武在他的《》中论述决定战争胜负的因素时谈到了五个方面:道、天、地、将、法。比较一下战争双方在这五个方面孰优孰劣,就可以预知战争的胜负。看一看: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可见“法”已成为战争的制胜因素之一。
进入封建社会,军事法规的形式发生了明显改变。这时已经有了稳定的成文法,而不再是临时性的军事誓言了。军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注重以法治国、以法治军,军事法规在秦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竹简证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种,《秦律二十九种》,其中包括《军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军事法律。《军爵律》是根据军功授予爵位的法律,《戍律》是关于边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关于兵役制度的法律。秦朝法律规定,男子17岁就要傅籍以应兵役。
隋唐时期,军事法规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军事法规,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军事法规体系。《唐六典》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关于国家和军队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具体的行政法规,式是办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也十分重视军事法制建,它独到之处是,在法典中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诸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作为治军的依据。
明朝军事法制集历代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大明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做法,集中专列《兵律》一篇,使《》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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