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追索权
一、追索权概述
二、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三、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四、追索权的效力
五、追索权的丧失
目录
1、追索权的概念和意义
一、追索权概述
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称为追索权。
追索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使票据债权具有完整的安全性,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利用,并维护着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2、追索关系及其当事人
追索关系的当事人
追索人:
1)最终持票人
2)因清偿而取得
追索权的人
偿还义务人:
1)出票人
2)背书人
3)保证人
追索关系: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向有关的票据关系人
追还票据金额和法定款项的关系。
最终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有法定原因而可以行使追索权时的持票人,为最终持票人。
最初持票人是最迟行使追索权的人,也可以称为最初追索权人。
在票据实践中,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或追索权被限制的情况:
1)所持票据由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后手又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
2)所持票据由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后手又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对原背书人不享有追索权。
3)期后背书的持票人,对背书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无追索权。
4)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5)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因清偿而取得追索权的人
最初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并得以实现后,向最初追索权人清偿
票据债务的人,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取得可以对其他票据债
务人继续行使的追索权,这种情形称为再追索。
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等均可以成为再追索权人。
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
3、追索权的性质
《票据法》第68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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