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票据追索权研究
姓名:刘晓茜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
指导教师:于永芹
20090315
摘要
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被公认为是
最佳的交易工具。票据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作为主权利的付款
请求权的补充和保障,是二次权利。追索权在保障持票人利益,维护票据信用,
促进票据流通方面不可或缺。为进一步加强对票据追索权的认识、理解,本文从
追索权的概念、主体、要件、效力和时效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全面地总结分析,
使之体系化。具体包括五部分:
第一章票据追索权概述。本章从追索权的概念和立法例入手,论证了追索权
的性质和特征,分析了追索权依据不同标准的分类,最后将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及民法上的债权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异同,以进一步明确追索
权的涵义。
第二章票据追索权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在追索权人部分中,分
别论述了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下的追索权人,其中重点论证了对追索权人的限制
规则和失票人的追索权问题;在被追索人部分,在全面论述了各种情况的被追索
人之后,着重分析了承兑人可否成为被追索人的特殊问题。
第三章票据追索权的要件,包括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此部分详细
论述了实质要件中“合法持票人”的具体要求以及可引起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
因”的种类,全面说明了形式要件中“提示票据”的程序和“拒绝证明”的种类;
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票据法关于追索权要件的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期间过长、即期汇票与本票的提示期间不统一、缺少票据提
示的免除规则、缺少拒绝证明的法定与约定免除规定等问题,提出个人分析意见
和修改建议。
第四章票据追索权的效力,包括追索权对人的效力和对物的效力。论文分析
了追索权对追索权人产生选择追索对象和变更追索方向两方面的效力,论述了被
追索人履行的责任以及履行责任之后的代位权利等问题,探讨了追索权对物的效
I
力范围和效力特性,最后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关于追索权效力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比如追索金额范围规定的不合理,并提出个人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五章票据追索权的时效。首先通过追索权时效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的比较
分析,明确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性质;然后论述不同票据种类和不同票据义务人的
追索权时效期间,探讨关于追索权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问题;最后对我国票据
时效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票据权利;追索权;追索权人;追索权时效
II
Abstract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re the earliest and most typical valuable securities
with the name of the father of valuable securities,and it is well known that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re the best instrument of exchange. Being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of rights of bills,right of recourse is the supplement and guaranty of right of claim
for payment which is the main right of instruments right. And it is the second right.
Right of recourse is essential on protecting interests of holder, credit of bills and
promoting instruments circulating. In order to understand right of recourse further, the
thesis makes a systematical and all-round study of right of recourse from the angles of
concept ,subjects, essentials,effects and prescription,making it form into a system. The
thesis includes 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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