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追索权一、追索权概述二、追索权行使的原因三、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四、追索权的效力五、追索权的丧失目录 1、追索权的概念和意义一、追索权概述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称为追索权。追索权是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使票据债权具有完整的安全性,被社会广泛接受和利用, 并维护着票据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2、追索关系及其当事人追索关系的当事人追索人: 1)最终持票人 2)因清偿而取得追索权的人偿还义务人: 1)出票人 2)背书人 3)保证人追索关系: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向有关的票据关系人追还票据金额和法定款项的关系。最终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有法定原因而可以行使追索权时的持票人,为最终持票人。最初持票人是最迟行使追索权的人,也可以称为最初追索权人。在票据实践中,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或追索权被限制的情况: 1)所持票据由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后手又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 2)所持票据由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后手又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对原背书人不享有追索权。 3)期后背书的持票人,对背书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无追索权。 4)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5)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因清偿而取得追索权的人最初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并得以实现后,向最初追索权人清偿票据债务的人,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并取得可以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继续行使的追索权,这种情形称为再追索。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等均可以成为再追索权人。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3、追索权的性质《票据法》第68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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